江西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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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提高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效益,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在耕地占补平衡系统中入库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形成的旱地指标、旱改水指标、水田指标、粮食产能指标。第四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交
2、易活动,不得以受委托或变相提供各类服务的名义充当交易活动中介。第二章交易要求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申请出售节余的补充耕地指标,建立县级指标库。各地实施的省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在县域内无法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以申请购买县级指标库指标。从新入库项目指标中按照旱地指标、旱改水指标、水田指标各10%提取,粮食产能指标分别按照提取面积的300公斤/亩、300公斤/亩、600公斤/亩提取,建立省级指标库,主要用于保障省委、省政府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和省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中的线性工程项目。上述指标使用范围根据国家政策和自然
3、资源部相关要求实时调整。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主体,委托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指标交易具体工作。第七条参与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应当真实、有效、合法,归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有。交易补充耕地指标,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省直管县(市)以外的县(市、区)还须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第八条指标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设置最低限价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最低限价的L5倍。旱地指标、旱改水指标、水田指标与粮食产能指标搭配交易。交易的旱地指标、”旱改水指标每亩搭配300公斤粮食产能指标,最低限价8万元/亩;交易的水田指标每亩搭配600公斤粮食产能指标,最低限价16万元/亩;
4、县级指标库粮食产能指标可单独交易,最低限价1万元/百公斤。根据指标交易市场情况,省自然资源厅按程序适时调整指标最低限价和最高限价。第九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应当在江西省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统一实施。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省统一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省域内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交易服务机构对交易全过程负责,接受省自然资源厅的监督指导。第十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下列工作制度:(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运作程序;(二)交易服务机构的服务承诺;(三)其他必要的工作制度。交易服务机构拟订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工作制度应当报省自然资源厅审定后实施。第十一条
5、省级指标库交易原则上每年不超过8次,县级指标库交易不限次数。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十二条交易服务机构按照指标出售申请文件发布指标出售公告,公告应当明确拟交易的指标数量、指标类型、起始价格、竞价幅度等要求,除此之外不得增设其他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条件。第十三条补充耕地指标出售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期内接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公告要求报名。第十四条交易服务机构按交易规则组织公开竞价,确定成交双方。第十五条公开竞价结束后,交易双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根据网上交易平台上传的交易合同,由省自然资源厅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结算,省财政厅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结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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