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docx
《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以下简称卫生健康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对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卫生健康补助资金预算进行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和调整,对绩
2、效目标执行监控,对项目产出和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的全过程管理工作。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统一,分级负责。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负责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实施整体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应用。市县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负责设定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监控、自评和结果应用工作。(二)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规范的工作流程,对项目预算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三)追踪问效,激励约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奖优罚劣。第二章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第四条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3、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卫生健康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市县区域内,卫生健康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第五条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第六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的依据:(一)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二)各级政府关于卫生健康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方针政策、事业专项发展规划;(三)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有关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实施方案;(四)转移支付卫生健康项目预算指标文件和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五)卫生健康
4、行业政策、标准、历史数据、专业技术规范及项目管理方案;(六)卫生健康项目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项目执行的财务和业务资料;(七)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第七条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应当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对人民的健康水平具有重要影响、卫生健康技术复杂的项目绩效目标,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邀请公众参与。第八条省级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原则上应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不能同步下达的,应将整体绩效目标下达市县,由市县结合资金和整体目标情况,原则上于30日内将区域绩
5、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备案。属于中央转移支付的,按要求及时抄送财政部XX监管局。第九条绩效目标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相关卫生健康政策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流程报批。第三章绩效监控第十条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实施绩效监控,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第十二条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卫生 健康 转移 支付 项目 预算 绩效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