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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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处方制度一、各级医师的处方权,经业务副院长批准后,本人在药房签名留样登记备案。二、处方内容(一)一般项目,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费别、科别(病房处方有病号).(门诊处方有诊号)诊断。(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d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三)后注: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人员签名。三、处方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一般不得涂改。若有涂改,医生需在涂改处签字。四、处方用中文书写,亦可用拉丁文书写或英文书写。药品剂量以中国药典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标准为准。若医疗需要必须超量,医生必须在剂量处再次签字。五、处方上的药品数量
2、,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IIg)为单位;容量以升、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n)、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六、执行市卫生局的规定,一般处方量不超过三天量,对慢性病的处方量可达一周,必要时可达两周。处方当日有效,超越期限须经医生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七、医生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八、若处方有误或不合规定,药房人员通知医生更改,药房有权拒绝配发,药房人员不得擅改处方,也不得擅自配发。否则一旦发生问题责任在药房。九、对大处方、跨科开药的处方和多种跨科开专科处方的情况,药房有权拒绝调配,应上报业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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