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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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公安部关于做好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9)13号)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出海船舶,是指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不包括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等国家另有规定管理的船舶;本规范所称出海人员,是指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舶服务簿的出海船员、渔民和其他随船出海的人员。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
2、是指公安机关及时采集辖区内出海船舶、人员和船舶进出港信息登记备查。第四条备案工作由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港口所在地派出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由船籍港所在地派出所负责,无船籍港的,由船舶所在地派出所负责;船舶进出港信息备案由港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第五条公安机关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应采尽采、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二章备案范围第六条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包括:出海船舶基本信息:船舶照片、船名船号、船体长度、宽度、吃水深度、吨位、额定船员人数、船舶来源、船籍港、船舶类型、作业类型、是否安装定位装置、船主或船上负责人及;修造厂(点)名称,修(造)、拆解船舶的时间、
3、船名、船号、船籍港及进出厂时照片,送修人(或船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出海人员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户籍地址、现住地址、紧急联系人及。进出港信息:船舶名称、进(出)港时间、港口、事由、货物品名、作业区域及随船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第七条对固定在本港区水域作业、船上人员固定且1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已编刷识别牌号并安装定位装置的小型船舶(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港口所在地派出所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海防部门同意后,不需进行进出港信息备案,仅每年备案1次船舶作业信息,运用船舶定位数据掌握动态信息。但是,重大安保、重要节点期间或者船上人员及作业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进出港信息备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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