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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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202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推动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编制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环境下的电力零售交易。第三条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能的交易,参与此类交易的电力用户为零售用户。第四条零售交易市场主体包括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其准入注册、变更和退出注销等参照现行管理要求执行。第五条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工商业电量需通过市场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第二章交易组织第六条电力零售交易以双边协商方式开展。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售电公
2、司和零售用户通过自主签订购售电合同进行的交易。第七条零售用户在每个合同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合同中应包含购售电套餐内容。第八条套餐填报(一)套餐填报。每月最后一日24时前,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需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填报后续月份的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简称套餐,见附件2-1、2-2),各月合同电量和电价采用一段式总电量和平段电价方式,以自然月为最小填报单位,最长12个月,不得跨自然年度。电力交易平台录入的套餐内容应与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二者有差异,以交易平台录入内容为准。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将据此开展零售结算工作。(二)套餐调整及撤销。每月最后一日24时前,售
3、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协商一致前提下,可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对后续月份的套餐进行调整及撤销。第九条套餐类型现阶段,套餐包括“固定价格”和“固定价格+价差分成”两类,零售用户可与售电公司协商确定每个合同期内的套餐类型,同一合同期内仅可选择一种套餐。套餐一:固定价格双方约定合同电量的价格为固定价格,该价格不随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交易合同价格变动;用户超用或少用电量按约定的偏差电价执行。合同电价计算方式如下:合同电价=双方约定全月固定价格套餐二:固定价格+价差分成双方在约定的合同电量固定价格基础上,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合同均价(含年度、月度、月内,不含合同转让)与固定价格的差额,按一定比例传导给零售
4、用户;用户超用或少用电量按约定的偏差电价执行。合同电价计算方式如下:合同电价=固定价格M售电公司批发市场合同加权均价-固定价格)X价差分成比例合同电价构成中固定价格以外的部分定义为分成价格。含绿电交易的套餐,分别计算售电公司批发市场常规电能量合同加权均价、绿电电能量合同加权均价。第十条未在电力交易平台确认套餐的零售用户,其全部用电量暂按批发市场用户超用电量价格结算,待保底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相关规定结算。第三章交易电量、电价第十一条合同电量合同电量为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购售电套餐约定的电量。第十二条偏差电量用户实际用电量超出合同电量部分定义为超用电量(记为正值),实际用电量低于合同电量部分定义为
5、少用电量(记为负值),二者统称偏差电量。偏差率是指偏差电量与合同电量的比值。第十三条零售用户到户价零售用户到户价由合同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对于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其它费用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合同电价对于套餐一,合同电价为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套餐中约定的固定价格,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对于套餐二,合同电价由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套餐中约定的固定价格和分成价格构成,合同电价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若经计算形成的合同电价超过允许上限,则按上限执行;若低于允许下限,则按下限执行。第十五条输配电
6、价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上网环节线损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收取标准由电网企业在代理购电价格表中按月公布。第十七条系统运行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承担,收取标准由电网企业在代理购电价格表中按月公布。第十八条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力用户,在参与零售市场交易后应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395号),电力用户的尖峰、高峰及低谷电价按“平
7、段价格+上下浮动”的方式形成。输配电价参与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两部制电价的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参与浮动。第四章交易结算第十九条零售用户结算(一)绿电电能量与常规电能量采用相同结算方式。(二)合同电量按照当月用户实际用电量的尖峰、峰、平、谷各时段比例分劈,由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各时段合同电量。各时段合同电价在平段合同电价的基础上按照现行规定浮动后形成。(三)各时段合同电量按各时段合同电价结算,各时段偏差电量按各时段偏差电价结算。(四)平段超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简称Pi)乘以正偏差调节系数(Ui*)形成:P平段超用*=PxU*;平段少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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