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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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XX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省辖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辖
2、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D;(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三)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五)涉爆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第六条申请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三)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四)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五)涉爆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七)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八)近3年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九)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第七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附件3)。第八条省、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
4、真实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九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许可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第十条省、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条件及从业范围表(附件4)等条件要求,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一条对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审查,应当委托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评审后出具经所有参评专家签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专家评审意见(附件5)。第十二条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爆破作业专用设备等内容的审查,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实施或委托下级公安机关实施,可采取核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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