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22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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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11年5月2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过2011年7月2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 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8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 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11月30日陕西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
2、20年10月21日西 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 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保护区及设施保护第四章运营第五章综合开发第六章安全应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
3、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规范城市轨道交 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 施保护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等城市 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 务、综合开发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轨 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中的重大问题。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
4、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 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发改、财政、资源规划、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生态环境、文物、城管、 水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 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做好城市轨道 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应急处置、综合开发和设施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 营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有关规 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市交通运输主管
5、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监 督和检查。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是公益性社会公用事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轨道 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证 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可以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政府承 担的建设资金,采用市、区县、开发区分担的市区共建模式筹集,具体实施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轨道交通。第九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保护城市 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供电、供水、
6、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城市轨道 交通用电、用水、用热、用气、通信等需要,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 营。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 划、城市轨道交通与用地一体化发展专项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与用地一体化发展专项规划由市资源 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发改、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线 网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社会公众和沿线区县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7、及有关单位的意见。依法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 序进行。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轨道交 通不同线路之间,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为公众出行提供便利。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与用地一体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节约、集约 利用土地资源,统筹安排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和综合开发,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 站周边用地控制管理。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具备 相应资质,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第十四条
8、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先期进行文物考古勘探。在施工中发现文 物的,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制。建设单位必须 建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对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监测等单位实施安全质量履约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 织专家论证。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 信管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档案资料的,产权单位、城乡建 设档案管理机构、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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