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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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 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镇 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以人为本、统一 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信用评价、公众参与、社会监 督、绿色生态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衡水市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业 务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 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执法工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工作及 执法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卫 生健康、广播电视、生态环境、公安、水利、交通、行政审 批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 作的领导,将市容和
3、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 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建立公共财政和 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先进 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广,改进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推 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提高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智能化。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和维护市容和环 境卫生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和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挠市容 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建立更完 善的履职保障体系,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的工资福利 待遇,并加强对工作表现突出市容和环
4、境卫生工作者的奖励 和表彰。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 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 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 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并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 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 管理、协作配合、执法巡查、投诉举报受理等制度,及时发 现和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 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均有权劝阻
5、或者投诉、举报。接受投 诉、举报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管理制 度。责任区的范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责任区由责任人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责 任人发放责任告知书,负责对责任人监督管理,实行“一 人一档,管理制度。第十条 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道路、管网、管线、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维修、保养由相应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街巷由物业服务单位 负责,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街巷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S)商店、超市、宾馆、饭店、
6、集贸市场、银行网点、 展览展销场馆、证券交易市场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加 油站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 责;(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等单位 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七)各类公园、旅游景点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A)穿城公路、铁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 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 负责;(十)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线及涵闸管理区域,由使 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履行 城
7、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责任人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服务公司承担责任区的日常 管理服务工作。倡导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商铺租赁、单位 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责任要求纳入合同内容。第十二条 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县市区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第十三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市容责任:(一)保持沿街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外形完好、整 洁美观,破残部分及时拆除或整修,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 他设施定期清洗、出新;(二)不得擅自改变沿街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三)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 晾晒或者堆放影响
8、市容的物品;(四)不得在沿街和广场周边超出门、窗区域进行店外 占道加工、经营或者展示商品;(五)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依照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和城市照明设 施,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七)保持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A)及时修整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 现象的道路、桥梁,保持道路、桥梁路面平整;保持路牙、 无障碍设施以及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等设施整洁、完好; 路牙下及城市辅路上不得设置自制台阶;(九)责任告知书中告知的其他城市市容责任。第十四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一)对责任区区域进行清扫、保洁。重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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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水市 城市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