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消防员征召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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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职消防员征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全省消防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XX省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从社会上公开征召,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公安消防队从事灭火救援、火灾预防等工作的人员。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征召、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办法、规章制度实行集中招收,参照公安现役部队管理,规范统一管理模式。第二章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当地公
2、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当地政府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方案提出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并为符合条件的应招人员办理招收录用备案等相关手续。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XX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收条件,但取得国家中、高级技术职称资格的,初次聘用的年龄可放宽至35岁。政府专职消防员续签合同的年龄不得超过42周岁。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并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应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第三章政府专职消防员岗前培训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后,应填写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结业鉴定表,安排上岗试用,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考取相应资格后,方可任职定级。第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岗前培训应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岗前培训按照因人施教、启发诱导、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训练原则,科学施训,按纲施训,确保质量。第四章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得安排在公安现役消防特勤大、中队工作。第
4、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教育、训练、考评,执行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的专项教育培训计划。第十三条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接转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培养和发展工作,认真开展组织活动。第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十五条针对消防工作任务特点,在保证基本休息休假权利的基础上,可采取弹性工作时间,每月休息不少于10天,因私请假一次一般不得超过5天,并从享受假期中扣除。请销假审批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第十六条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内容包括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岗前培训、党团关系、考核奖惩、年度综合评定及晋升等资料。第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岗时必须着统一规定的制式服装。第五章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划分和等级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可分为:指挥员(正/副队长、指导员、队长助理)、正/副班长、驾驶员、战斗员、供水员、通信员、装备技师、安全员、搜救犬训导员等。第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岗位等级与职业技能等级挂钩,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第二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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