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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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科技厅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科研诚信管理,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管理办法(国科发监2023)149号)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省
2、科技厅管辖或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责任主体包括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人员等自然人,以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第三条科研诚信管理覆盖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科技型企业,以及其他科技业务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应当坚持以信任为前提,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激励创新、宽容失败,教育优先、预防为主,
3、分级分类、奖惩并举的原则。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研诚信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对重大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第六条各项目推荐单位负责推进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组织本行业以及协调配合各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失信调查工作,报告或通报相关情况,开展联合惩戒。第七条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本州(市)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推进科
4、研诚信审核管理,组织本级以及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失信调查和联合惩戒工作。第八条参与省科技厅管辖或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是科研诚信建设、失信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加强自我监督,积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培训,履行诚信管理主体责任。第九条各类科技工作者应当坚守诚信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技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咨询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职,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服务职责,带头落实科研诚信要求。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条实行科研诚信全流程监督管理。将科研诚信建
5、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各个环节,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等)中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就履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等情况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推进科研诚信审核。按照“谁推荐、谁审核、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其责任主体开展事前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通过审核的必要条件,存在严重失信的实行“一票否决”。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科研守信
6、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科研守信激励的对象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和倾斜,对失信惩戒对象给予警示,并实施联合惩戒。第十四条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约定,项目资金使用合理,按规定申请项目终止、撤销的,经省科技厅批准予以结题,可不纳入失信行为记录。第十五条完善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制度。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加强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和科研档案的统一管理、留存备查。第四章信用记录第十六条省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
7、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守信行为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第十七条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及项目信息,包括参与实施、管理和服务的省科技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识别和实施期限等。第十八条守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抽查、评估、验收等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遵守相关规定,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遵守科技管理工作规定,如期较好完成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第十九条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违反科技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一)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
8、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五)采取造假、串通、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技活动承担、管理、咨询、服务等资格以及技术检测、验收结题等认证。(六)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七)不遵守科研合同约定,擅自调整科研任务外拨资金,违规转拨、转移科研任务资金,影响合同目标执行。(八)科技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九)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人才工程等,不遵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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