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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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各相关单位:现将XX区关于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流程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XX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18日XX区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为规范XX开发区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流程,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一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
2、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前款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业主:(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
3、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第四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第五条业主可通过以下方式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4、: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符合本条上述条款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不符合的,书面回复申请人。第六条成立业主大会申请经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审批通过后应在小区公示栏及显眼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得小于十五日。第七条业主大会申请公示完成后,由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发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报名通知,并指定报名地
5、点。通知应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通知中应注明拟产生业主代表的人数、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名条件及报名地点等。第八条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报名人员身份,本人、身份证、房产证逐一核查。第九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成员总人数应为单数,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中产生:(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
6、业主义务,报名前三年内无拖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分包单位任职;(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六)中国共产党党员优先。筹备组组长由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负责统筹筹备组的工作。筹备组工作会议由筹备组组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集召开,筹备组成员认为需要召开会议的,可以向筹备组组长书面提出申请,筹备组组长收到申请后,符合召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召开;不符合的,书面回复申请人。筹备组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由筹备组组长作出决定。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物业所在地镇人民
7、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公章,筹备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相关通知或者公告。第十条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5日内应及时回复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者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未及时书面回复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视为放弃筹备组成员资格。建设单位若不参加筹备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但不免除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筹备组的业主代表是自然人的,必须是业主本人,业主不能委托其他人代表自己参与业主大会筹备组。参与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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