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学生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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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院校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委员会领导下,共青团委员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第二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二)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学校团委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的指导下,依照宪法、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三)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
2、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第四条本会参加广东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第二章会员第五条凡在学习的中国(含港澳台)学生均为本会会员。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一)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活动;(二)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完成本会各项任务;(三)积极参加学生组织的各项活动。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运行第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
3、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第九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
4、他重大事项等。第十条学生委员会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学生会委员会须由学生代表大会经差额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二)监督学生会章程实施;(三)听取、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五)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学生会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第十一条主席团学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是学生代表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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