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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全面提高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XX省道路交通安全办法、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XX省境内道路上发生,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高效,资源整合、协
2、同应对的原则。1.5 事故分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W级(一般)、In级(较大)、11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4个等级。1.6 .1W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W级道路交通事故:(1)造成3人以下死亡;(2)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3)直接经济损失在IOoO万元以下;1.6.1 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交通不畅,堵塞中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1.6.2 m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HI级道路交通事故:(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直接经济损失在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4)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1.6.3 II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11级道路交通事故:(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3)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4)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受损,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1.6.4 I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道路交通事故:(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4、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3)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2组织指挥体系2. 1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立XX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公安厅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外事办、省安监局、XX保监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省
5、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担任。2.2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全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汇总上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通报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3预警和信息报告3. 1预警监测与报告3. 1.1信息监测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
6、山体滑坡、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的情况,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3. 1.2公众报告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通过拨打110,122报警。3 .1.3信息分析与发布公安交管部门应及时对监测、公众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对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及交通诱导系统向社会公告。4 .2预警行动3. 2.1接警4. 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接警中心(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3. 2.2处警接到报警后,公安交管部门对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及时出警。重大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报告。3
7、.3信息报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和善后情况信息等。3. 3.1事故发生信息事发地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等级、联动机制规定和信息报送规定,确定信息共享范围,通知相关部门联动。4. 3.2现场情况信息根据现场掌握的最新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增加新的联动单位和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如交通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安监部门、保险公司等)。5. 3.3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监部门(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共享。6. 3.4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由公安、监察、安监部门和检察院共享(
8、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涉及“两客一危”运输车辆事故,还要与交通运输部门共享。7. 3.5善后情况信息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共享。8. 3.6事故信息报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由各级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报送的同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送同级政府。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应按规定立即上报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和省直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州政府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通过计算机网络、传真电话等渠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4应急响应9. 1响应级别对应交通事故等级,
9、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IV级、III级、11级、I级4个级别。4.2响应程序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I级、11级响应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I级、H级响应,并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In级、IV级响应建议,由市州政府决定启动III级、IV级响应,并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和通报情况。事发地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
10、响应队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是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众多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及存在其他重大险情的,事发地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要及时逐级向市州、省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市州、省公安交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市州、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处置工作的,向相应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4. 3响应措施4. 3.1分级负责一般(IV级)交通事故由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协调、指挥,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较大(III级)交通事故由市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指导、协调,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指挥、抢
11、救工作,市州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省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现场抢救指导组组长由到达现场的省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到达现场的省公安厅负责人和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到达现场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并成立重特大交通现场抢救工作组(现场抢救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2)。4. 3.2现场警戒公安部门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警戒,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实施交通管制措施,避免发生交通堵塞和二次事故;指挥勘查、
12、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等警示设备。高速公路还应当停放警车示警,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4. 3.3险情处置公安交管部门通知消防部门和医疗机构及时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和伤亡人员现场救护。卫生健康部门立即组织医务人员、药品和医疗设备参与救援。事故涉及危险物品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划定隔离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通知环保部门处置,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4. 3.4现场勘验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勘查事故现场,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查找当事人、证人,开展事故调查,控制X事
13、嫌疑人。4. 3.5交通恢复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尽快恢复交通。道路及附属设施损坏影响正常通行的,交通或建设部门应当及时抢通道路并维修损坏设施。4.4 新闻发布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XX有关部门,及时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发布信息。具体按照XX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涉及刑事侦察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参
14、与事故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抢救指导组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4.5 应急结束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现场危险状态消除、得到控制后,由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本级政府决定宣布解除应急响应,转入常态管理。5后期处置5. 1善后处置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省直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州政府、县市区政府及时开展事故伤亡人员救治、事故善后处理以及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善后处置工作由公安交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善后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和X事车主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实施救援过程中
15、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5.4 社会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X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X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垫付。5.5 社会保险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办法(国务院令第462号)等有关规定,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理赔工作。5.6 调查总结公安交管部门单独或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与防范措施。省安监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牵头组织有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组织省直有关部门或专家联合对事故原因、责任和相关影响进行调查,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