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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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 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市级行政事业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出租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 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 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 偿方式将国有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的行为。
2、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委托或承包给他 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以及许可他人使用本单位的无形资产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 赁行为,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用于保障全区行政事业 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不得以无偿方式提供给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出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的;(S)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
3、形。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应当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订出租方案,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 批。第二章审批和招租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的审 批管理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所 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事项,对资产出租实施监督管理 并向区财政局报告有关情况。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 资产出租的报批手续,承担出租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责任。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在6个 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 单位按内控制度自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 件报区财政局备案;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
4、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区财政局)。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3 年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出租房产面积较大、承租方 需投入较大资金用于装修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租期,但不得违反合同法(2021年1月1日民法典 实施后,以民法典为依据)的规定。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 部门依法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格进 行评估。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国有资产的,原则上实 行公开招租;因情况特殊无法公开招租的,须在申请文件中 详细说明理由,并按规定报经批准。第十二条下列情形经审批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一)
5、拟出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 的;(二)拟出租给本级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或非本级的行政 事业单位的;(S)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四)采取非公开方式出租的其他情形。采取非公开方式出租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 但确定的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的租赁权评估值。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出租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一)资产出租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出租资产的名 称、使用状况、出租理由、出租方式、出租用途、出租数量、 出租年限、租赁权评估值等,其中房产出租的还需明确地理 位置、房产性质、权属情况等);(二)资产出租审批表;(
6、S)拟出租资产的租赁权价值评估报告;(四)拟出租资产的权属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等凭据的复印件;(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其他产权共有 人同意出租的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意向承租方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和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等,如意向 承租方为非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其 承租资产的书面材料。第十四条 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承租方不得 转租。出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如承 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 资产;由此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五条 经批准以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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