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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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 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优化营商环 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各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 (以下统称“执法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 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系统在法定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视违法行为的情节 轻重、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
2、违法情形,明确行政处 罚的具体标准。第三条 裁量基准的编制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 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的情形描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是否积极配合按照要求改正;(二)是否及时退赔等补救措施;(三)有无违法收入或者违法所得,违法收入或者违法所得 的数额大小;(四)持续时间;(五)影响程度及产生的后果;(六)其他影响案情的。第五条裁量基准是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施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的基本标准,各单位可以在裁量基准规定的等 次划分基础上,对情形描述和裁量幅度作更加具体的规定。第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遵循以下原则:
3、(-)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适用的 裁量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形相当;(二)公平公正。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应当 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幅度;(三)综合裁量。对违法行为的主观、客观原因和具体情节 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需要适用的裁量幅度;(四)有利于当事人。可以适用的法规存在冲突时,除法规 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裁量幅度;第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施。从轻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等次的裁量幅度 中选择适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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