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异议申请书(共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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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保全异议申请书(共5篇)第1篇:诉讼保全异议申请书诉讼保全异议申请书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20XX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青ft乡东阳村张湾组XXX号申请人因张某、唐某诉张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贵院作出查封位于大连某区湾66栋4-2-2号楼房的裁定提出异议。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XX)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解除对位于大连某区66栋4-2-2号楼房的查封决定。事实与理由:20XX年1月2日,张某某与曲某签订委托书,张某某全权委托曲某办理位于大连某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的出售事宜。该委托行为经大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日,张某某与申请人朱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
2、,将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以507XXX元的价格出售给朱财乐,曲某作为张某某的代理人在契约上签字。订立合同后,申请人乐分别于20XX年1月12日、20XX年1月14日各支付房款20XXX元(定金)和200XXX元。20XX年2月17日接受房屋并入住,曲某与申请人签署了房屋交接书。由于该楼房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尚欠287600贷款未还清,20XX年2月22日,申请人与曲某一同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由申请人偿还了其所欠银行的剩余贷款287XXX元,曲某在注销房地产抵押申请书上签字。至20XX年2月22日下午2时,申请人已经全额支付案涉房屋价
3、款507XXX元。同日(20XX年2月22日)大连市西岗区法院作出(20XX)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就该案件原告张某和唐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当日下午四点在大连市金州新区房产局办理了该房屋的查封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
4、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申请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经过合法交接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人对此无任何过错。因此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是错误的。西岗法院的查封行为虽然发生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但是仍然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因为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该规定中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做了分工。由此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先
5、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综上所述,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第三人依法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处理。申请人20XX年2月29日第2篇:保全异议申请书保全异议申请书异议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联系电话:被异议人L(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联系电话:被异议人2:(保全裁定的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联系电话:异议请求:对依据(裁定案号)作出查封有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其中个型号为轴承的查封。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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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 保全 异议 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