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1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以及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资产:(一)
2、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
3、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三)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四)负责建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
4、、绩效评价、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五)牵头编制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省级部门本级及部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管理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管理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省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二)承担管理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三)负责统筹管理省级党政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四)对管理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5、;(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省级部门负责对所属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绩效评价和信息系统管理使用等基础工作;(三)按权限审核、审批所属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四)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五)对所属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直接支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履行
6、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按照规定开展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管理;(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采购、验收、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四)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五)按照规定开展资产绩效评价具体工作。第十二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十三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调整优化并确定本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一节资产配置第十四条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依法
7、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的行为。第十五条资产配置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能优先通过调剂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建设、租用,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财力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通用资产配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林省 行政事业 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全文 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