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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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和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90号)等规定,结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
2、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执法过程中进行信息记录,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是指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制机构和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事项的执法机构。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以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开展执法活动,从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开始直至执法程序完结经历的过程。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理、立案、调查取
3、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终结、归档等一般程序环节和先行登记保存、听证、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审蛰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归档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立项、现场核查、送达、复查、归档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责令改正等特别程序环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全过程自接受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归档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补正、勘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第四条(责任划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是推动落实本单位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行政部门的执法机
4、构负责人是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直接责任人,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记录并负责全过程记录设备采购、维护、更新,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等工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完善,协调推动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落实。第五条(记录原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第六条(记录方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取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等方式。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
5、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图像视频记录。第七条(补充方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积极推进采用电子文书结合电子签章和电子数据采集等信息化技术进行全过程记录和管理。要素齐全的电子文书、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规范记录一)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依据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按照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下发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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