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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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六号)渭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9月6日渭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6日渭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9月6日渭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防
2、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条例O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因地制宜、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
3、题。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推进、规划编制、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审批、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
4、绵城市建设管理。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参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第十一条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应当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以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尊重自然地势地貌和天然沟
5、渠,维持原有山水林田湖草自然生态系统,注重生态恢复和修复,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城市开发建设应当坚持对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实施排水、建筑与小区、道路、公园、绿地、广场、停车场、坑塘、河湖、湿地、工业厂区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当同步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军事工程、抢险工程、文物保护工程、临时性工程等特殊工程除外。第十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悬浮物总量削减率、雨水资源化利用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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