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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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第一条为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能力和水平,防范恐怖袭击和个人极端暴力等案(事)件发生,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和XX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由公共电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方式组成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不包括出租汽车。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单位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公安、综治、
2、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规划设计、验收评估、指导监督、安全检查等职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各项工作。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是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第六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配置防范力量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形势和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先重点后一般”原则,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科学界定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的重点场站、线路
3、和时段,报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配备乘务管理人员,跟车加强安全防范。(三)公共电汽车暂时不具备配备乘务管理人员条件的,应当落实运营车辆驾驶人员安全防范职责,注意发现报告并协助处置疑人疑物。(四)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依法对驾驶员、运营控制中心等重要岗位人员开展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五)城市公共交通单位视频监控中心、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站、危险品和重要部件储存库,重点BRT公交车站台,地铁(轻轨)车站、内部加油(气)站等重要部位,应当配备安保力量,加强安全检查和巡逻防范。对封闭并配有值守人员的有轨电车、BRT
4、公交车站台,应当明确站台值守人员岗位安防职责,落实人员进站上车安防措施。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单位运营车辆、车站、控制中心等内部重要部位、场所应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应当安装定位系统,确保车辆行驶轨迹实时可辨,并逐步安装全面覆盖的视频监控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实现监控图像实时传输。(二)以下位置和区域应当设置全面覆盖的视频监控摄像机,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远程联网监控。1.有轨电车站台,重点BRT公交车站台。2,地铁(轻轨)车站主要通道、与外界相通出入口、检票口、安检处、售票处、车站控制室,地铁(轻轨)站台屏蔽门、端头门等。3,城市轨道交通单位车辆
5、段(停车场)、主变电站、维修中心,视频监控中心、运营控制中心、危险品和重要部件储存库。4.城市公共电汽车交通单位运营调度中心、内部加油(气)站等重要部位。(三)城市公共交通单位的视频监控图像资料连续存储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图像回放应当清晰体现所摄人员体貌和物品特征。对图像记录设备应当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新XX市公共交通车辆图像记录存储设备应当具备防火功能。(四)视频监控图像应当逐步与城市公共交通单位视频监控中心联网,有条件的可以与公安机关关联。新(改、扩)建的城市公共交通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应当根据公安机关要求预留相应接入端口。(五)公共电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视频监控中心、运营控制中心,公共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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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 城市 公共交通 治安 防范 工作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