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巡)考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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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巡)考工作规定一、监考人员职责1、监考是教学任务。每个考场配备监考人员二人,按考场安排表规定分别为主考、监考,负责本考场的监考工作。2、监考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3、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准备好试卷,必要时准备好草稿纸。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场的清理和随机编排考生座位号等工作。4、开考前要核对考生人数和试卷份数,检查考生学生证,明确开考时间和交卷时间,宣布考试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5、监考人员在考场内除回答试题印刷模糊的问题外,不得给学生作任何涉及试卷答案内容的提示。6、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如发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有作弊行为时,应即时处理,当场宣布
2、,将违纪情况记录在案,并报告巡视员或教务处。7、在监考时间内应集中精力监考,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抽烟、聊天、看书报、使用手机等及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8、严格掌握考试时间,按时发卷、收卷。不得拖延考试时间,在规定交卷时间前10分钟提示学生准备交卷。考试时间终止时,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防止和制止结束前的混乱现象。9、考试结束,收齐点清试卷份数,认真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于当天交教务处。二、考场巡视员职责1、考场巡视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2、考场巡视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所巡视的考场,检查监考人员的到位情况。3、巡视各考场,督促和协助监考人员严格考场纪律。及时向教务处通报有关情况。4、考试结束,及时填写巡视员日志,记录各考场监考人员履行职责和考场执行情况,于当天交至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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