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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管理,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均按照特种作业目录的作业类别进行分类储备。考评员,指经认定、有能力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评分的技能人员。高级考评员,指经评选认定、有能力对特种作业考评员进行培训、评定,以及对培训机构和考试点的条件进行核查的专业技术与技能人员。高级考评员享受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同等权利义务。第三条特种作业考评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三)年龄原则上
2、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四)具有相关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证。(五)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 .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相关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工种技师以上的职业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2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相关领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工种高级技师及以上的职业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8年以上。第四条特种作业高级考评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四)具有相关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证。(五)具有与考评工作相关或相近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六)应当满足下列条
3、件之一:1 .具备副高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或特种作业考评员资格,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5年以上。2 .具备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或特种作业考评员资格,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5年以上。(七)参与特种作业相关项目建设或具备特种作业实操考点评审经验或经教育厅、人社厅认定的相关领域的评估专家。第五条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各市应急局组织推荐申报、审核、公示、公告,并向自治区应急厅书面告知备案。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自治区应急厅组织推荐申报、审核、公示、公告,并参照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具体
4、程序如下:(一)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由个人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在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二)推荐。各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推荐。(三)审核。综合衡量报名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择优确定拟聘任人员名单,必要时可上门复审。经审核合格后,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对于急需紧缺的作业类别高级考评员,经审核可适当降低条件要求。(四)公示。对外公示拟聘任人员名单及个人相关信息资料,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五)公告。公示无异议的考核人员名单对外公告。第六条自治区应急厅或其委托的机构对考评员进行定期培训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原则上,考评员至少每3年
5、参加一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的考评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考评工作。第七条对公告入库的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由各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按照“就近原则”,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相应工种的考评人员,规范安排考试任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一般考评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特种作业考评人员不得承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包括退休前单位)职工专场的工作任务。第九条考评人员在实施考核评审中应遵守以下守则:(一)自觉学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安全操作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能力;(二)独立完成考核评审任务,
6、认真履行考核评审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三)在评定成绩时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在培训机构、考试点资格评审时严格对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设备配备标准;(四)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修养,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自觉执行对其亲属、朋友、师生和师徒的回避制度;(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对考生的考评结果或对所服务的项目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六)自觉接受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七)经常研究考核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向考试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第十条考试机构应当与接受考试任务的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双方应
7、当明确权利义务,结合工作实际和有关规定,支付专家费或者劳务报酬。第十一条考核发证部门或考试机构对优秀的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发现考评能力不足或考核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第十二条市级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考评员的业务能力考察和日常工作评估,如特种作业考评人员业务能力考察或日常工作评估有不符合项,应从库内移除。第十三条如特种作业考评人员从事考核评审工作中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属实的,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库中移除,自移除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参加考核评审工作。(一)接受考试机构指派后,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参加考核评审工作的。(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或协助培训机构、考试点通过核查的。(三)泄漏题库或考试题目及其他考核评审工作秘密的。(四)通过指使、串通、纵容、提示答案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协助考生考试的。(五)考评人员不按照考核标准、设备标准等规定进行考核评审的。(六)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其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