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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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保证海(水)上搜救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XX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和财政部交通部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4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省政府颁发给在我省海(水)上搜救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的奖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搜救力量是指除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以及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外,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海(水)上搜救行动,并接
2、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船舶、飞机、其他设施和个人。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专项资金申请,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支付专项资金。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资金预算;对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奖励的范围、对象和标准第六条奖励的范围是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海(水)上搜救行动。第七条奖励的对象为在搜救行动中作出突出贡
3、献的社会搜救力量。第八条奖励的因素,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避免或减少水上遇险人员伤亡的;(二)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在特别恶劣气象海况等困难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的;(四)积极搜寻并成功打捞遇难人员遗体的;(五)年度内经常性参加海(水)上搜救行动的;(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第九条奖励标准如下:(一)对参与特大海(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社会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4万元/次;(二)对参与重大海(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社会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次;(三)对参与较大海(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社会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2万元/次;(四)对参与一般海(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社会搜救
4、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1万元/次;(五)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落水人员(含救起送医院后死亡)的,每救起1人额外奖励0.5万元;在人命救助行动中搜寻并捞起遇难人员遗体的,每捞起1具额外奖励0.2万元。具体奖励的金额,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综合考虑险情级别、气象海况、搜救难度、搜救效果等因素确定。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管理第十条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捐款收入情况和当年海(水)上搜救工作的需要等,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第十一条申请奖励的搜救行动期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二条奖励申请可由参与搜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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