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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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第1号令)和XX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X应急2019)37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分级管理。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管理是指依据XX市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分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将安全评价机构按照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机构内部管理及过程控制、评价报告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分数将安全评价机构评定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市、
2、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不同等级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分级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动态升降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从专家库中抽取与安全评价机构无利害关系的专家组成分级评定组对在本市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综合评定。为确保评XX果公平公正,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人员对分级评定组综合评XX果进行复核。第二章分级标准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评价机构分级评定工作。评XX果通过市局网站进行公布,有效期为三年。第六条对随机抽取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依据评定标准进行评分,并选取评分最低分作为分级评定依据。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分级标准:在安全评价分级评定中,得分95
3、分(含)以上的分级为优;得分85分(含)-95分的分级为良;得分75(含)-85分的分级为中;得分75分以下的分级为差。在分级过程中发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分级结果下调相应档次。第三章动态调整第八条分级结果公示满一年后,安全评价机构可申请重新分级评定,市应急管理部门视情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重新评定。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在一个分级周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等级下调一级:(一)对被评价单位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二)一年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一次的;(三)一年内被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警示约谈二次的;(四)一年内从事资质范围内的法定评价项目不足3次(含3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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