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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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哈尔滨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条例已由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7日哈尔滨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条例第一条为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提高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2、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场所及附属设施。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等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就近便利、优质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
3、、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导下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依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优化功能定位、均衡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应当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第七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
4、建筑低层,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养老服务功能区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电梯、升降设备等便利辅助设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紧急救援、应急救护、卫生防疫、通风采光等要求。第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十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单地块住宅项目,应当在首期项目主体工程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涉及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住宅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情况进行核实。第九条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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