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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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各类合同管理,防范法律和工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订立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合同书形式,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第三条合同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所有合同涉及的事项应当按照厅党委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等议事规则或规定的程序研究确定。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厅规财处为厅机关合同的主管机构;法规处为合同的法律审查机构;办公室为合同的档案管理机构;其他相关处室、单位为职责范围内合同的订立管理、执行落实机构。第六条规财处主要
2、职责:(一)牵头制定厅机关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二)统筹协调厅机关合同管理工作;(三)汇总统计厅机关合同年度数据。第七条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用印管理和审核;(二)负责合同档案管理。第八条法规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拟定的重要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参与重要合同的谈判;(三)对合同管理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四)参与合同纠纷处理。第九条其他处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的谈判、文本起草、送审工作;(二)代表厅机关履行合同,监督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三)负责合同变更的谈判和文本起草;(四)牵头负责处理合同纠纷;(五)负责合同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备案工作。第三章合同管理及分类第十条按照合同类型
3、和处室职责,归口管理部门为:(一)建设工程类、房产地产类合同由规财处负责管理;(二)人员聘用、劳务派遣类合同由人事处负责管理;(三)专业救援物资装备、专业设备、服务外包采购合同由各对口处室负责;(四)办公设施设备、办公耗材、成品软件、图书资料等采购合同,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五)单位环境绿化改造、修缮装修工程、设备维修维护、后勤保障物资及服务的采购合同,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六)信息化建设及服务、软件开发、网站运维合同,由科信处负责管理;(七)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订立的以实现深度合作为目的、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合作协议由对口处室负责管理;(七)捐赠类合同由救灾处负责管理;(八)其他未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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