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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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XX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XX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治安部门负责主管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负责日常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法制部门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审核、复核,研究解决见义
2、勇为工作中的法律问题等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申请或举荐,开展调查取证,提出确认意见等工作。第五条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见义勇为受益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或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对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见义勇为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启动确认工作。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对于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或举荐,应当及时受理,填写受理登记表,当场制作受理回执交申请人或举荐人。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或举荐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申请人或者举荐人签名,并
3、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第八条对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24小时内报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确认事项通知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制作移送确认事项告知书交申请人或举荐人。外单位移送的确认事项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接收。移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九条对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接到指定管辖请求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向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公安机关送达指定管辖决定书,向申请人或举荐人送达指定管辖决定告知书。第十条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事项受理后,公
4、安派出所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合法、客观、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第十一条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事项需要查明的事实包括:(一)见义勇为行为是否存在;(二)见义勇为行为是否为行为人实施;(三)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四)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基本情况;(五)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动机、目的;(六)其他与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事项有关的事实。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以及难以重新取得的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十三条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公安派出所应当作出确认意见,制作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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