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窗口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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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窗口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业务窗口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窗口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省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安机关窗口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业务窗口。第三条车辆管理所业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公开公正的原则,树立环境美、秩序好、服务优的良好形象。第四条窗口工作人员接待和服务群众,应做到文明礼貌、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车辆管理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促进
2、窗口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群众水平。第二章制度规范第六条岗位责任制度。按照车辆管理所担负的任务,明确各岗位具体职责,确定业务分工范围和履职标准。第七条首接负责制度。最先接待群众咨询、办理有关事项的窗口民警是首接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先行受理,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场明确告知;对管辖有争议,可能属于其他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受理。第八条警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要求,公示工作人员基本信息,依法公开工作职责、执
3、法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宣传资料,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警务公开信息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变化及时予以更新。第九条一次性告知制度。应当在车辆管理所服务区域提供服务指XX流程图,明确告知群众办事手续。对申请资料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或退办单上一次性详细注明退办原因和需补充的资料(证明),避免因告知事项缺漏导致群众多次往返。第十条限时办结制度。对群众办理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向群众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渠道。对办理中出现疑难问题确需延期的,应当在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同时,尽快通知当事群众并做好解释工作。第十一条预约办理
4、和上门服务制度。要拓展服务渠道,告知办事群众可以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渠道提出预约申请,车辆管理所应视预约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数量。对因当事人有特殊困难不能到窗口办理,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必须由其本人办理的,可提供上门服务。第十二条弹性工作制度。对于当日已受理且办结时限较紧的业务,可视情提前上班、延迟下班,尽量让前来办事的群众能够当天办结。根据专项工作或业务需求,可在周末或节假日开展延伸服务,方便群众办理业务。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制度。发现或群众投诉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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