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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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和“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和资金补助。各地可结合属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第三条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设立条件、托育质量达到相应的水平,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并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婴幼儿托育费的托育机构。第四条省卫生健
2、康委统筹指导各地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与管理,市(州)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辖地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补和管理。第五条普惠性托育机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认定,认定时间为每年4月至6月,有效期为三年。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对辖区内所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第六条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发改部门收费标准收取托育费的,直接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托育机构,经有关部门登记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惠及百姓”的原则,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第七条社会办托育机构可自愿向县(
3、市、区)卫生健康局提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申请,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证照齐全、有效,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二)办托等级评估达到四级托育机构及以上;(三)按当地政府指导价收取托育费,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四)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第八条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机构证照和备案回执原件和复印件;(一)吉林省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表;(三)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普惠性托育收费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四)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五)提供普惠性托育费收费凭证。第九条各县
4、(市、区)卫生健康局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名单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托育费收费第十一条公办托育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普惠托育机构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也可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健部门建立收费标准建议区间,引导经营者与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在区间内确定收费标准。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普惠收费标准应及时报市(州)卫生健康委备案。第四章建设投入政策第十三条认定为普惠托育机构的方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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