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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职工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规定,参照XX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差旅赛是指我校教职工临时到莒县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三条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莒县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五条出差人员应按规
2、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级别处级及以下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三等舱经济舱凭票报销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七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购买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三章市内交通费第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九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日照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内出差每人
3、每天50元包干使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第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抵顶交通费开支。第十一条教职工到乡镇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在市内交通费的标准限额之内据实报销。第四章住宿费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赛用。(住宿标准见附件1、附件2)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应在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五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4、。第十五条伙食补助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县内出差到东莞、库山、基山、果庄、桑园、安庄、夏庄镇(距县城25公里以上)出差的,可以安排工作餐;到其他乡镇不安排用餐,特殊情况确需用餐的可以安排。用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出差人员根据接待单位的安排据实缴纳伙食费,并取得收款收据后回本单位据实报销。上述费用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差旅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
5、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第六章报销管理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证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统一报销。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二条到外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