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条约管理办法.docx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缔结条约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缔结条约工作程序,加强对缔结条约事务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下简称缔约程序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缔结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 性质的文件(以下统称条约),办理相关事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缔结条约的具体事务,指导、督促国务 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缔结条约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办理缔结条约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另有授权外,地方各级政府 无权缔结条约。第五条 下列条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缔结:(
2、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包括划定陆地边界和海域边界的条约;()有关司法合作的条约,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移管、承认与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条约;(四)其他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条约。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审核决定,前款所列条约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 义缔结。第六条 下列条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一)涉及国务院职权范围的条约;(二)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条约;(三)其他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审核决定,前款所列条约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 门名义缔结。第七条 国务院各部、
3、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其他机构, 可以就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条约。第八条 条约内容涉及政治、外交、经济、社会、安全等领域重大国家利益 的,应当将条约草案及条约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党中央。第九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条约的, 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在启动谈判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报请 国务院决定。第十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条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在启动谈判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报
4、请国务院决定:(一)条约内容涉及外交、经济、安全等领域的重大国家利益;(二)条约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三)其他应当报请国务院决定的情形。第十一条条约谈判中,对经国务院决定的条约中方草案所作改动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报请国务院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该条约享有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有重大影响;(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有关重大问题上的立场有影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其他条约 承担的国际义务不一致;(四)其他应当报请国务院决定的情形。第十二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签署条约, 或者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由
5、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 交部在签署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报请国务院决定。确因特殊情况未按前款规定时限报批的,应当向国务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条约签署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从法律角度对条约进 行审查O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签署,且根据缔约程序 法或者有关规定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核并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批准或者加入,或者报请国务院核准、决定加入或者接受的条约,内容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其他条约承担的国际义 务不一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条约签署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征求司法部 的意见。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国务院有关
6、部门应当在签署条约的请示中予以说明:(一)拟签署的条约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依据其他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是否一致;有不一致的,应当提出解决方案; 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征求司法部意见的,还应当附司法部的意见;(二)拟签署的条约是否需要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 府的意见以及征询意见的情况;(三)拟签署的条约属于多边条约的,是否需要作出声明或者保留以及声明 或者保留的内容。第十五条条约的谈判代表或者签署代表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国务院有关 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外交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外交部提供 国务院同意委派该谈判代表或者签署代表的
7、批件。条约的谈判代表或者签署代表需要出具授权证书的,由谈判代表或者签署代 表所属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授权证书的格式由外交部规定。第十六条 下列条约,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自签署 之日起180 口内报请国务院审核,并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批准:(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包括划定陆地边界和海域边界的条约;()有关司法合作的条约,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移管、承认与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条约;(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或者履行条约需要新制定法律的条 约;(五)涉及中央预算调整的条约;(六)内
8、容涉及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条约;(七)有关参加政治、经济、安全等领域重要国际组织的条约;(八)对外交、经济、安全等领域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条约;(九)条约规定或者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十)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外交部建议须经批准的条约。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款规定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下列条约,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自签署 之日起180日内报请国务院核准:(一)有关边界管理和边防事务的条约;(二)有关管制物资贸易或者技术合作的条约;()有关军工贸易和军控的条约;(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有不同规定或者履行条约需要新制定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缔结 条约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