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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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号)等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目的意义】进一步拓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规范我省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第二条【补助范围】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指经济基础较好、有补助能力)应对本集
2、体经济组织内的全部、部分或指定的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成员予以集体补助。第三条【资金来源】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从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支配收益中安排集体补助资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于集体补助。第四条【补助标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实际,通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年补助上限范围内确定。鼓励将补助金额与本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挂钩,多缴多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集体补助替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当年集体补助和社会捐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
3、策设定的对应年度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集体补助(或社会捐助)金额已达到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对应年度的最高教费档次标准的,对应年度不再进行社会捐助(或集体补助)。第五条【补助方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要求的方式开展集体补助。(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的年限,逐年给予集体补助。(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个人已缴费但未给予集体补助的缴费年限(包含正常缴费、补缴、运缴、一次性缴费等缴费业务缴费的年限),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实际缴费年限,补助标准不超过对应年当地最高个人缴费标准。其
4、中,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获得集体补助后,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从集体补助计入个人账户的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按首次领取待遇时的计发系数确定,不补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差额。已给予集体补助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补助。第六条【补助流程】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流程开展集体补助。(一)制定方案。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并结合实际,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补助方案(见附件样式)。补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助流程等,补助方案须通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
5、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补助方案进行业务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需变更补助方案的,应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变更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补助方案进行业务指导。(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补助的办理流程。1、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村(居)集体补助方案确定拟补助的对象、补助时段、补助金额。补助对象应已完成拟补助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次补助对象及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2、提出申请。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集体补
6、助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本村集体补助方案、书面申请、经公示无异议的集体补助人员名单和补助标准。相关材料应加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集体补助申办申请期间,申请补助对象出现死亡、出国(境)丧失国籍、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撤回相关人员的补助申请。3、核对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补助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确定补助对象有关信息并录入信息系统,通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划拨补助款项。4、缴款。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将补助款项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凭证资料
7、。5、社保记账。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款明细信息核对无误后,将补助金额记入补助对象的个人账户。集体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计息。6、信息反馈。社保经办机构把集体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情况告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告知补助对象。7、退费。集体补助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后,出现对实际已死亡人员进行补助、重复缴费等特殊原因须退回补助款项的,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相关凭证资料后,按多收、错收社保费有关规定退回多收、错收款项。(三)集体补助每年申请办理。不提出申请的年度则为不实施补助的年度。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在下一年度可继续正常实施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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