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订)》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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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主要包括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监督检查、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第四条水土保持
2、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及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及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
3、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六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第七条凡在贵州省境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第八条生产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应当有水土保持、水利工程、资源环境、概预算或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
4、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技术服务单位。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和报告书、报告表。全省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征占地面积5公顷(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含)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O立方米(含)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
5、工作。第十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编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入驻开发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
6、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承诺备案申请材料包括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和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签署同意意见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开发区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后,应当在同级电子政务网或单位门户等媒体上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
7、当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工作。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生产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诺;跨行政区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实行区域评估制度的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向开发区管理机构承诺,开发区管理机构接受承诺后即时办结,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立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承诺(备案)材料各一套。第十四条技术评审机构
8、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评审,并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评审工作应邀请项目所属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携书面意见参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出具书面意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工作的情况将作为水土保持履职督查的重要内容。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料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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