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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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市自然资(2023)684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0月11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
2、规范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等行为,完善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保障适龄幼儿、儿童和少年就近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I-.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改造)、扩建的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教育设施是指配套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包括用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住宅项目的投资开发单位。第五
3、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市、县(区)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联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严格审查把关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审批、供地、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等各项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
4、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入学适龄人口的数量、分布状况和城镇化水平等因素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布点的专项规划,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布点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因公共利益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审批程序批准。第八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出让的住宅项目用地提出规划条件时,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所有拟出让的住宅项目用地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在编制规划条件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办学规模、交付使用条件以及无偿移交等相关要求。对规划条件要求配建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自然资源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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