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 北京市政务服务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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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民为峥企Q单恁(注A)章恁三绻文本(适用于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北多(市)XX中收(院、的)章程(草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O(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O(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 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O第五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注:暂不具备单独
2、建立党组 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 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 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单位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 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 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单位接 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O如:北京市XX区 。须具体到门牌号)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O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
3、会)会议记录和 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 金额:O(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 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二);(三);(必须具体明确)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 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5 25人;单数为宜,理事任期3年或 4年)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S)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 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 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A)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 2名。理 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 免。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 权时,由理
5、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 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 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
6、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 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和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 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
7、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厂2名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 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 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 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 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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