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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发挥地名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XX县人民政府决定建立XX县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一、主要职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党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地名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研究制定地名工作的有关发展规划、配套制度和措施等,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XX县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方面重要事项;组织开展地名领域的监督
2、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完成省党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发改科技局、教育局、民宗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文广体旅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县志办、气象局、县邮政公司等19个单位组成。县民政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召集人,县人民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详见附件)。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
3、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印发联席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负责同志担任。三、成员单位职责(一)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配合市民政局推进地名管理地方立法工作,制定地名管理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做好需要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划命名、更名审核工作;做好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县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及县内跨县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地名备案、公告工作;配合建立XX地名信息库,公布标准地名等信息,健全地名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地名文化建设;指
4、导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和地名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写标准地名出版物;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二)县委宣传部。指导监督新闻出版单位在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中使用标准地名;指导新闻媒体准确把握地名宣传方面的舆论导向,开展地名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地名文化公益宣传。指导做好地名管理舆情监测,及时预警、报告、处置负面敏感信息,防止负面炒作。(三)县发改科技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电力设施命名、更名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对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在项目建设立项审批中,督促项目建设申报单位按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名称,避免出现非标准地名。配合
5、、协助相关管理部门监督全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四)县教育局。配合开展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工作;指导监督地名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五)县民宗局。配合做好标准地名的壮语译写工作;指导监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领域标准地名的壮语译写工作;保护传承少数民族语地名文化。(六)县公安局。指导监督在制作居民身份证、户籍、驾驶证、行驶证、门牌地址、职责范围内的交通标志以及出具身份证明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七)县司法局。配合开展地名管理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八)县财政局。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九)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管理
6、工作;提供地名管理所需要地理信息资料;指导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含导航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监督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负责配合市林业局开展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十)县住建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和楼宇命名、更名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监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房地产(物业)项目使用标准地名;对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十一)县交运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命名、更名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监督
7、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路线及其指示标志上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监督新立项或建设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交通标志使用标准地名;对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十二)县水利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命名、更名和标准的使用管理;对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十三)县文广体旅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和旅游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管理;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民政部门指导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
8、围。(十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标牌标识内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协助地名命名、更名审批部门做好不以市场主体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等工作;指导地名标准化相关工作。(十五)县城管局。负责城市公园命名、更名、使用工作;负责地名管理过程中的行政执法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十六)县志办。配合开展地名管理工作。(十七)县气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十八)县邮政公司。指导监督邮政快递行业
9、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四、工作规则(一)联席会议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临时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负责同志主持。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二)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由召集人签署后印发。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三)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五、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地名管理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好统筹协助作用,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做法,督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附件:XX县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件:XX县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召集人: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副召集人: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成员:县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县发改科技局分管副局长县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县民宗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县交运局分管副局长县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县文广体旅局分管副局长县市场监督局分管副局长县城管局分管副局长县志办分管副主任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县邮政公司分管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