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小学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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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 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特点,制 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仅针对本校财务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 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学校发展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 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 行情况、财务状况
2、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 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 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 计核算。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 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 责。第七条学校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 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 监督。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
3、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 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第八条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 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 行。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第九条学校应当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学校应当提升财务信息 化管理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学校财务活动。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 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 期公开账务
4、。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 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 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第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 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预算管理办法做好预算管理。第十四条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 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
5、五条学校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 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 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 急,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 列到款。第十六条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 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 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 预算
6、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第十八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 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中小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 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学校决算是指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 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 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学校的预算、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要 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四条收入是指学校为
7、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 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五条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 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 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 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 补助收入。(四)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 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其中: 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计入其他收入。第
8、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 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第二十七条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 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 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 拖欠或坐支。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票据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 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应 当使用税务发票。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九条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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