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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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乡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提高XX乡农民住房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各相关部门配合,杜绝超占地面积、超建筑面积、超高度等违规现象的发生,使民房建设更加规范,适应本乡区域规划调整新形势,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二、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各村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三、审批流程(一)建房申请:农民建房应由建房户户主以书面形式或
2、通过钉钉等互联网平台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乡农民建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接受农户申请后,由各村耕保员负责审批代办,协助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准备申请材料。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对本村村民建房条件(如是否一户多宅、有无四邻纠纷、户籍在册人口等)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农村建房审批办公室。(二)联合踏勘:接件后,乡农民建房审批办公室及时组织农经员、规划员、资规员、土地协管员、组团联村成员、村主职干部、网格长、网格员等联合踏勘(涉及交通、水利、林业等方面的,还应当通知相应专管员参加联合踏勘)。参与现场踏勘的人员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建房审批规定,共同调查申请建房户的
3、有关建房条件、用地条件、土地性质及规划的符合性等,初步明确建房位置、用地规模、建筑层数及高度、四邻间距等。现场联合踏勘时可以明确无法办理土地或规划审批的,口头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三)审查审批:现场踏勘后,审批材料齐全后及时组织召开XX乡建房审批联合审批会议(会议制度附后),会议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拟建住房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建筑层数及高度等拟审批情况在乡村公示栏内进行为期至少10天的批前公告。(四)批证告知:经公告无异议的,公告期满后核发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或公告期有合理合法反对意见的,由乡农民建房领导小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建房地块为农用地的,待完成土地农转用后办理进行土
4、地审批。规划许可批准及宅基地批准书办理后,乡土地协管员应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将有关审批档案报农业农村局备案,同时由乡政府存档一份。(五)批后管理:乡农经员、规划员、资规员、土地协管员、组团联村成员、村主职干部、网格长、网格员、耕保员等要落实放样定位到场、基槽沿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等“四到场”制度,加强巡查处置,严控超建筑面积、超高度等违章建设行为。由乡农民建房审批办公室对建成房子予以验收,办理规划核实,对通过验收的开具验收单,建房户凭该验收单到村镇银行退回建房储备金;未通过验收的出具整改意见,整改通过后方可开具验收单。同时,该阶段以交办单形式交办至联村团,联村团负责每周二下村时现
5、场检查到位,台账记录到位。(六)实行农村私人建房储备金政策:由各村将农村私人建房储备金政策纳入村规民约。根据村规民约,建房户在申请建房时,必须存入一笔建房储备金。储备金用于保证建房户按资规、住建等部门要求建设及后续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的外墙粉刷、庭院改造等。该储备金由建房户凭村里开具的农村私人建房储备金联系单到XX县村镇银行,以建房户名义开具为期一年的定期存单(存单由建房户自行保管,利息归建房户所有),并办理止付手续。建房户所在行政村凭储备金复印件盖章签字并上报审批。在房屋建设完成后,凭乡农村私人建房联席验收小组出具验收单签字盖章后,到村镇银行退回储备金。如出现少批多建及建新不拆旧、赤膊墙、建筑垃
6、圾乱堆乱放等情况,建房储备金不得退回,建房户在履行违章处罚、拆除一户多宅旧房、粉刷墙面、庭院改造及清理建筑垃圾等条件后,才能退回建房储备金。四、审批要求农民建房审批管控,应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17X号)要求实施,按照“六不能”+“四必须”的要求,同时做到“三统一、三公开”。“六不能”即不能沿路沿河沿岸建房、不能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建房、不能在风景名胜区建房、不能占用优质耕地建房、不能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建房、不能圈占大围墙建房。“四必须”即必须块状集中建房、必须限制建筑高度、必须统一建筑风格、必须美化绿化庭院。“三统一”即统一规划、
7、统一标准、统一联合审批。统一规划:按统一编制的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统一标准:建筑风貌统一、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米;统一联合审批:乡农经员、资规员、规划员联合踏勘、联合审批。“三公开”即申请建房条件公开、建房标准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申请建房条件公开,申请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因国家建设、移民、灾毁等需搬迁的;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具有常住户口已领取结婚证或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回乡落户的定居人员(包括一户内有一方为城镇居民),其户口应该迁入本乡镇(街道)辖区,且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性分房政策(含集资建房、住房货币补贴
8、、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且原所在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无住房证明的;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规划重建住宅的(原址拆建或扩建)等情况可以申请建房。建房标准公开:申请面积不得超过县政府规定的标准,按小、中、大户标准,限定最高额度。小户(13人)不得超过100m2。中户(45人)不得超过12OnI2。大户(6人及以上)不得超过140而,其中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肝。如是独生子女户可以增加一人计算。审批结果公开:建房位置、建房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四邻间距等审批情况公开。五、技术指标(一)农民建房应严格落实浙派民居风格、彰显常山地域特色,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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