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修订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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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日常活动和指导、协助和监督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通过以下情形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二)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三)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
2、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己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四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
3、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指导,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协助和监督,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党建引领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或者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
4、员会有关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第二章业主大会筹备第七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住宅项目,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区域实际情况指导和监督居(村)民委员会主动发起成立业
5、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第八条划分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办法。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核实是否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形。符合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协调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不符合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及时在该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第十条筹备组
6、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七至十一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O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第十一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并符合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由业主自荐或者推荐产生。业主自荐或者推荐时,应当说明进入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街道、社区党组织应当加强对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选的审核把关。鼓励自荐或者推荐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身份的业主参加筹备组。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第十二条
7、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确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七日以上。公示期间,业主对所公示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请求,并提供异议请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业主书面异议请求后,应当予以协调解决。公示期满后,不再受理异议请求。第十三条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已经协调解决的。筹备组应当发布筹备组成立公告。筹备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成立。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内容经全过程监督”字样后,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印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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