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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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对行业管理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与统计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活动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2、,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山东省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在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涉及综合性的统计工作,由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总牵头,相关行业主管局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建立协作共享的统计工作机制。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责任体系,明确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3、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完善统计调查网络,强化统计能力建设,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努力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科学、责任明确、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综合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应当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
4、算。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综合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导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二)负责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联系;(三)制定和管理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统计标准、规范和统计管理制度,统一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批报备。加强对统计全过程的规范和管理;(四)归口管理、审定、发布和提供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统计资料,负责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行业数据共建共享;(五)围绕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管理和决策需要,提供统计分析、统计咨询等综合统计服务;(六)协助同级统计部门做好本部门的统计普法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同
5、级统计部门处理;(七)对本部门统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对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相关统计任务的业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管理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项目;(二)拟定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制度;(三)组织实施相关统计资料搜集、审核、汇总工作,按照要求报送至统计综合管理机构,经审定后发布和使用;(四)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分析,对本部门业务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实行统计监督;(五)组织业务范围内的统计人员培训;(六)配合统计综合管理机构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综合管理、信息共享、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保持统计
6、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当选派有能力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接替,办清手续交接,并及时告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鼓励统计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加强对统计人才的选拔、储备,发挥统计骨干人才作用,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一)统计调查权:依法如实调查、搜集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要求更正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
7、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第十二条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搜集、认真审核、按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不完整、指标数据不匹配、逻辑性趋势性不合理的,应当及时进行查询,存在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予以补充或者改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其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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