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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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 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构建“1+5+16”产业政 策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 化科技创新券制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激发企业 技术创新活力,同时充分发挥长三角地区科技载体对我区创 新创业的推动作用,特修订本细则。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由区科 技局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载体)购买技 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等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 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 复资助。第三条区
2、科技局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日常运 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监督管理和资金保障。第二章适用范围与方式第四条创新券的使用对象为在*注册、税收征管关系 和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各类载体购 买科技服务的企业,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 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与众创空间在孵企业。第五条创新券的接收对象为在*省科技大脑创新地 图中注册登记的经长三角区域省部属或省级以上部门认定 的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重点实验 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究院等 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经
3、区科技局审定的地 方载体,重点支持*培育的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引进的服务机构。第六条 地方载体须通过区科技局审核认定且具备下 列条件:1.运营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2.在温州地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业领域的硬件设 施;3.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4.拥有专业化的 中高级技术服务人才,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其中大专 以上学历的管理、服务人员占总人数70%及以上;5.符合国 家明确规定应有的从业资格或相关资质等级;6.明确主导服 务类型和服务价格。第七条创新券分为成果转化券、委托服务券(一)成果转化券用于高校、科研院所等载体与企业开 展技术开发、技术转
4、让等科技服务项目。该类服务项目需签 订规范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 网登记,经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考察核实后,符合要求的按照 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或技术转让费的5%予以抵用。(二)委托服务券用于载体为本区企业提供的科技评估、 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科技统计咨询等购买的服 务。除平台内注明抵用上限的服务及科技统计咨询服务外, 按照合同金额的50%抵用创新券。针对科技统计咨询服务,按照实际支付费用进行全额抵 用,但最高抵用金额为5000元,超过部分由创新券的使用 者自行承担。第八条 成果转化券和委托服务券仅限于企业购买与 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服务,符合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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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 创新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