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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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以下简称电子保函)是指以使用CA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数据
2、电文为介质,为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供投标保证,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网)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包括银行保函、保险保单、担保保函等。第三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通过省政府采购网申请开具电子保函。第四条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开征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可开展非融资担保类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以下简称担保方),经审核合格后,担保方通过省政府采购网为供应商在线开具电子保函。第五条按照“交易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采取电子保函方式参与投标(响应)
3、,并自由选择担保方;担保方自主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电子保函服务;供应商和担保方通过双向选择自愿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双方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及电子保函的风险。第六条财政部门为推行电子保函提供技术支撑,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第二章担保方管理第七条担保方应承诺履行电子保函明确的担保责任。第八条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开展电子保函业务的担保方由黑龙江省财政厅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公开征集。黑龙江省财政厅对担保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担保方名单和有关信息在省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担保方签署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业务担保方承诺函,有效期一年。担保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
4、括下列内容:(一)担保方资质;(二)具体方案及产品管理办法;(三)业务流程及联系方式;(四)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五)服务收费标准;(六)与省政府采购网技术对接方式与方案;(七)申请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第九条担保方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网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公示或告知电子保函业务相关信息,包括授信额度、审核出具保函情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第十条担保方在受理开函申请时,应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及相关当事人信息安全和保密。第十一条担保方应具备在线受理开函申请、签发电子保函的能力和资质,提供在线理赔申请渠道并及时在线反馈理赔处理结果。第十二条担保方开具的电子保函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担保方应在供应商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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