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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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2013年1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0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指
2、导和监督。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组建专职消防队伍,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下列未设立消防救援队的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二)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四)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第六条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距离当地消防救援队较远、列为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五)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六)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根据需要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第七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二)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开展体能、技术、战术训练,定期组织演练;(三)
4、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指挥,参加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常识;(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和人员配置,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应当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专职消防队建成后,报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第九条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招聘(招用)计划,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招聘;单位专职消防队招聘人员,由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并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专职消防队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及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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