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夜间消费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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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夜间消费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夜间消费集聚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全省夜间消费集聚区的建设和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夜间消费集聚区是指已开展夜间消费,四至范围明确的商圈、街区、已形成夜间消费集聚形态的商旅文融合区域等(不含单一商业综合体),包括但不限于购物、餐饮、旅游、休闲、健身、文娱、节庆、会展等业态。第三条夜间消费集聚区认定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服务基本民生、促进消费升级为宗旨。第四条建立吉林省夜间消费集聚区认定工作机制,结合夜间消费集聚区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省
2、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体育局为夜间消费集聚区认定工作成员单位。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拟申报的夜间消费集聚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选址符合城镇规划,有明确四至界限、已开展夜间消费的商圈、街区、已形成夜间消费集聚形态的商旅文融合区域等(不含单一商业综合体),包括但不限于购物、餐饮、旅游、休闲、健身、文娱、节庆、会展等业态。(二)有明确的夜间消费集聚区发展规划。在夜间消费集聚区空间布局、业态定位、文化特色、生态景观和配套设施等方面有明确的发展目标、经营定位。原则上应具有明确的商业发展规划,经营特色鲜明,商业氛围浓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发展潜力。(
3、三)夜经济特色鲜明。夜食、夜购、夜娱、夜游、夜健、夜展等多业态集聚,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同一集聚区内不少于3种业态)或单一业态突出。夜间消费集聚区内夜间营业(18时-22时)的市场主体数量不低于70%。(四)消费带动力强。能够有效拉动当地消费,三年内(营业时间不满三年的自营业之日起)营收持续增长,可持续经营能力强;商业繁荣,集聚区内商业占比不低于60%,有限上批零住餐企业且有培育限上企业计划,吸纳就业能力强。(五)有较高集聚效应。夜间消费集聚区有老字号、非遗、首店等知名品牌入驻。举办或承办过县级及以上夜间消费活动。获得过中央或省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夜间消费集聚区在国家、省或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
4、群众认可度,人流量、客流量较高。(六)注重新场景打造。发展多样化的夜食、夜购、夜娱、夜游、夜健、夜展、夜市等项目,将购物与体验、交流与交友结合,促进美食IP、文化旅游、城市商业相互联动,在满足市民需求同时,为游客深度体验吉林市井烟火气提供空间。(七)政策环境良好。所在市(州)或县(市、区)重视发展夜间经济,合理规划夜间消费区域空间布局,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创新夜间消费业态,打造夜间消费场景。制定有促进夜间消费的政策文件。(八)基础设施完善。夜间消费集聚区内治安、照明、卫生、移动通信情况良好。能够实现垃圾分类处理,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夜间出行便利度较高,有基本满足消费
5、者夜间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务或区域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合理设立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停车需求的停车位。(九)市场秩序良好。夜间消费集聚区内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鼓励商家根据商品特性开展线下无理由退换货活动,营造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夜间消费维权便利。(+)安全管理规范。夜间消费集聚区内有治安值班室,24小时视频安全监控系统,商业主体有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保障食品安全,夜间消费集聚区内入驻的餐饮店应为风险量化分级B级以上。三年内(营业时间不满三年的自营业之日起)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社会反映强烈的负面舆情事件。(十一)智慧化功能健全。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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