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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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备案办理第一节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第二节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第三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章食品经营信息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经营备案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以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有关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及非食品经营者的备案,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一)食品小经
2、营店;(二)小食堂;(三)食品摊贩;(四)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五)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六)入网服务提供者;(七)从事冷藏冷冻等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鼓励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改善条件,依法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再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第三条食品经营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全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市
3、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除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以外的有关主体备案管理工作。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参照执行。第五条将食品经营备案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改革部署,与承担食品经营备案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建立工作会商、联合核验、业务协同和信息互通衔接机制,明晰权责边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备案业务的指导、培训,提高食品经营备案工作质量。第六条食品经营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务网站、行政机关网
4、站、办事大厅公开职责权限、办事指南、咨询电话等事项,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发展定位、功能布局、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依法明确的禁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区域、地段等信息。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经营备案在线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实行食品经营备案申请、变更、注销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备案主体可以选择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交备案、变更等材料,报告发生变化的经营信息。依托备案平台采集归集食品经营备案信息。食品经营备案信息应当记于相应经营者名下,自完成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平台向社会公开。备案平台开放查询窗口,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备案信息、监管信息。依托备案平台发放食品经营备案电子
5、证书。食品经营备案电子证书与纸质备案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在食品经营场所外组织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市场开业或者活动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外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省外食品经营者进入本省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省外食品经营者在本省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受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平台记录报告情况。第二章一般规定介内容、活动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受众等
6、事项,并对宣传推介活动全程录像保存备查。未按要求报告的,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有关主体的备案和报告事项开展检查,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对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及时开展监督检查,经调查证明备案主体已经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备案证。获得备案证的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颁证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首次现场监督检查应当覆盖全
7、部监督检查要点,并评定风险等级。食品经营者跨行政区域外设仓库的,地址在省外的,应当委托仓库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和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地址在省内的,由仓库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和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备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备案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备案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第五十条省、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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