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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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强化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提升我省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合同。第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公共收益管理、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
2、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含外省入闽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所有物业服务项目,应当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具体办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复核业主大会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情况等相
3、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复核业主大会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情况等相关工作。第二章备案范围和程序第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 .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 .物业服务企业新承接住宅、非住宅项目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3 .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申请,并依法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
4、业应当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期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第九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90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商定合同续签事宜。合同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第十一条新签订
5、或续聘物业服务合同前,业主大会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核表(附件1)需经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的意见进行复核,核实结果抄告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第三章备案资料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1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2);2 .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 .规划审批总平图或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证明复印件;4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5 .临时管理规约复印件;6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及用工合同复印件。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
6、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1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2);2 .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 .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4 .管理规约复印件;5 ,业主大会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核表复印件(详见附件D;6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及用工合同复印件。第十四条非住宅物业类型项目(行政机关单位大院或办公楼、企事业单位大院或办公楼、医院、学校校区或办公宿舍楼宇、厂区办公及住宿楼宇、创意园区及楼宇、公众性场馆、商务写字楼宇、办公楼等)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1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2);2 .营业执照复印件;3 .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4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
7、件、任职文件及用工合同复印件。第四章备案要求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抓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详见附件3)。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未按规定备案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第十七条本细则施行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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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前期 物业 服务 合同 备案 工作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