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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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框架,提升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是社会矛盾纠纷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处于矛盾纠纷凸显期,矛盾纠纷日益多元和复杂,许多矛盾纠纷如果解决不及时、不彻底
2、,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基层群众为矛盾纠纷到县、到市、到省,甚至进京信访的现象屡见不鲜,原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模式已经受到严峻挑战。全面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是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现实要求。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定纷止争的作用和期望不断提高,一些重大、跨区域的矛盾纠纷将进一步汇集到县级层面,而“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又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有利于县域内重大、疑难纠纷的化解,为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也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提供法律依据。为此,各级司法行政要本着“服务
3、为本、和谐为要、创新为重”的原则要求,形成组织健全、运行规范、制度落实、保障有力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提升基层政府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预警、化解和应对能力,有效遏制恶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促进本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二、进一步完善机构职能(一)规范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结合我市实际,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主体应为“县(市、区)人民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或“县(市、区)大调解体系建设指导机构”,不能以县(市、区)司法局的名义设立。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名称为
4、“XX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二原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和驻检察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统一更改为XX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XX法院(庭)人民调解工作室,并使用“XX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印章;XX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XX检察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并使用“XX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印章。驻法庭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或以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派驻的其他人民调解组织,其印章分别以XX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3)、(4)、(5)依次排序加以区分。(二)机构职能。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继续承担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分流和督办等工作任务,不
5、具体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职能机构,主要承担本辖区内重大或典型性矛盾纠纷的受理和调处工作。其主要职能有:一是调解跨领域、跨行业的矛盾纠纷;二是调解在全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纠纷;三是调解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直接交办的集访事件和重大矛盾纠纷;四是调解具有典型性、苗头性、新颖性矛盾纠纷;五是对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六是调解本辖区范围内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请求协助调处的矛盾纠纷;七是对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业务指导;八是做好本区域内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工作。(三)人员配备。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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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司法局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县级 人民 调解委员会 建设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