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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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融资担保公司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的担保能力,加强和规范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21)20号)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对融资担保
2、公司开展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贷款提供担保业务可能产生的代偿风险,按照当年新增担保责任金额一定比例给予的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以及按一定比例给予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自治区级担保机构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的专项风险补偿。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风险补偿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业融资担保工作的通知(内财农2020)624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融资担保公司在自治区
3、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提供的担保,不包括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直接担保合同生效日为判定时点。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三农三牧”主体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担保机构为农牧户、农村牧区个体工商户、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提供的担保,不包括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农牧户、农村牧区个体工商户、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以直接担保合同生效日为判定时点。(一)农牧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
4、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牧场的职工和农村牧区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牧户。农牧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牧业生产经营。(二)农村牧区个体工商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或者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
5、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农村牧区住户和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的农村牧区住户。(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是指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提供总公司相关情况)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以信用中国提供信用信息报告为准。(二)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三)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
6、,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o第七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申请风险补偿(一)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大于等于当年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总额的80%;(二)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单户500万元及以下金额占比大于等于当年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总额的50%。第八条同时满足第七条两个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总额按照其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担保(再担保)责任金额的1%进行计算,每家融资担保公司每年风险补偿上限500万元。满足第七条其中一个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风
7、险补偿总额按照其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担保(再担保)责任金额的1%进行计算,每家融资担保公司每年风险补偿上限300万元。融资担保公司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担保(再担保)责任金额为剔除其与再担保公司合作分责部分后实际承担风险责任金额。第九条对当年收取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担保(再担保)费率1%(含)以下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不含税金)的10%给予保费补助。融资担保(再担保)费率高于1%的业务不予补助。第十条对当年融资担保(再担保)代偿率高于5%(含)的,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均不予奖补。担保(再担保)代偿率=当年融资担保代偿发生额/当年累计解除的融资担保余额Xlo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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