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docx
《2023年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docx(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2023年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环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推进“省食品安全追溯闭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浙食链”)“省冷链食品闭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浙冷链”)等数字化系统的普及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动物防疫条例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销
2、售记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所称食品销售者包括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第三条食品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做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鼓励食品销售者使用数字化系统对所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第四条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按批次追溯。食品销售者应按规定使用“浙食链”“浙冷链”等数字化系统实现可追溯。食品销售者自建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应按规定对接“浙食链”等数字化系统。第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
3、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食品销售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下列证明资料:(一)供货者资质证明供货者为食品生产者的,应查验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等资质证明文件(含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供货者为食品销售者的,应查验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含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者查验小食杂店登记等资质证明文件(含省小食杂店登记“多证合一”营业执照)。采购食品添加剂时供货者为销售者的,仅需要查验其营业执照。采购食盐时供货者为食盐生产企业的,还应当查验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供货者为食盐销售企业的,还应当查验其食盐定点
4、批发企业证书。(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应当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或标志标识,包括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或者查验由食品生产者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采购进口食品的,应当按批次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第七条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本规范第六条所列相关证明文件及购货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品销
5、售企业,由总部统一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可要求所属各销售门店说明情况,并提供由总部统一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相关证明文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第八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九条食品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下列证明资料:(一)供货者资质证明供货者为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的,查验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供货者为种植户、养殖户等自然人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食品 销售 进货 查验 记录 工作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