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药品批发企业开办验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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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药品批发企业开办验收标准(意见征求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药品现代物流发展,推动物畅其 流、快捷高效的社会化、专业化药品现代物流体系的形成, 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流 通环节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制定本 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药品现代物流是指应用计算机信 息管理系统和采用自动化仓储设备、技术,通过降低药品物 流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药品物流管理和作 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第三条 药品批发企业应当配备适合药品储存和实现药 品入库、验收、传送、分拣、上架、出库
2、、配送等现代物流 系统的装置设备,独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能够覆盖药 品的购进、储存、销售、配送各环节以及经营全过程的质量 控制和信息追溯系统。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以及 开展受托储存、配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鼓励本省已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逐步实现本标准规定 的药品现代物流要求。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 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设立与其 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物流管理、信息管 理等组织机构和岗位,建立完整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的管理体系,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 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 符合法定要求。第六条
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从事药品经营 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规 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药品质量负责 人、质量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从事药品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应 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并符合 以下要求:(1)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或储存运输活动 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 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2)企业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在 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 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执业药师资格以及
4、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工作经验。(3)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 程中的质量问题;第八条 企业应当设置与药品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收 货、验收、养护、出库、复核、运输、信息管理等岗位。上 述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 条例以及GSP等法律法规,熟悉药品知识,掌握相应专业 技术,符合岗位技能要求,并符合以下资格要求:(1)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 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 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者 医学、生物、化学等
5、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学初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验收、养护 工作的人员还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 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 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 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 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 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 技术工作经历。(4)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 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 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5)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第九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药品物流管理机构,具有维 护和管理库房及其设施设备以及运输调配、跟踪与应急处置 等职能。物流管理机构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1)药品物流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物流相关专业大 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国家认可的物流专业技术职称和2年以上 物流管理工作经历。(2)物流管理人员具备药品流通、物流管理等相关专 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 家标准、技术规范,并经过物流管理法律法规、物流信息化、 设施设备使用等相关知识的培训。(3)鼓励企业聘任具有物流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 历或国家认可的物流专业
7、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计算机信息管理机构,具 有维护和管理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职能。计算机信息管理机构 负责人应当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计算机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十一条 企业各岗位人员须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药品 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能正确理解并履行 职责。企业执业药师等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有关规定 经注册或登记备案后在职在岗。第十二条企业应组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 运输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 建立健康档案。验收、养护岗位人员还应进行色觉和视力项 目的检查。发现患有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疾病的,不得上岗 或调离
8、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十三条 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 经营场所与仓储条件,具备满足药品经营及储存配送的设施 设备,鼓励企业建设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自动化立体库,并 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四条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现代 物流药品仓库,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1)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 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防止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 和差错;(2)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地面应硬化或绿化;(3)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 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4)库房内墙、屋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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